罗马书第七章——阐明律法的软弱
A.在律法上死了。
1.(1-3)律法只能管制活着的人。
弟兄们,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,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?就如女人有了丈夫,丈夫还活着,就被律法约束;丈夫若死了,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。所以丈夫活着,她若归于别人,便叫淫妇;丈夫若死了,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,虽然归于别人,也不是淫妇。
a.律法管:保罗在罗马书6:14告诉我们说,你们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。罗马书6:15-23对这句话的实用意义作了探讨之后,他现在要更加完整地解释,为何我们不再在律法的管束之下。
b.律法管人:这里的古希腊语文本在律法前面并没有定冠词。这就表示,保罗所说的,是比摩西律法更加广义的原则。管人的律法包括摩西律法,但还有更为广义的律法原则,是由受造之物和良心传递出来,这些原则也在管人。
c.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:保罗指出一点,死是一切义务和合同的终结。若丈夫死了,妻子便不再受他的约束,因为死就终结了那个婚约。丈夫若死了,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。
2.(4)我们与耶稣同死释放我们脱离了律法。
我的弟兄们,这样说来,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,叫你们归于别人,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,叫我们结果子给上帝。
a.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:保罗在罗马书6:3-8仔细解释说,我们与基督同死,也与他同复活,但保罗在那里所谈的仅仅是我们在罪上的死。现在他要解释说,我们在律法上也是死了。
i.有人可能会想:“是的,我们得救是本乎恩,但我们活着必须本乎律法,才能讨上帝喜悦。”保罗在这里说得很清楚,就律法代表活着的原则或在上帝面前正常站立的地位而言,信的人在律法上是死了。
ii.“信的人与律法的关系已经完结。对他们来说,律法不是救恩的一条可选道路。他们不是以顺服某种形式的律法,寻求在上帝面前称义。但几乎所有宗教的皈依者全都是这样做的。”(莫利斯)
b.叫你们归于别人:然而,我们脱离了律法,并不是叫我们为自己而活。我们得了自由,是要“归于”耶稣,叫我们结果子给上帝。
3.(5)律法的问题。
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,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,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。
a.我们属肉体的时候:在律法之下,我们并没有结果子给上帝。相反,我们结成死亡的果子,因为律法惹动了我们里面犯罪的欲望。
b.结成死亡的果子:保罗将在罗马书7:7-15更充分地解释律法的这一问题,但我们现在就可看到他的观点——只有当我们脱离了律法的时候,才能完全进到结果子给上帝的地步。
4.(6)脱离了律法。
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,现今就脱离了律法,叫我们服事主,要按着心灵的新样,不按着仪文的旧样。
a.但我们……现今脱离了律法:保罗在这里对罗马书7:1-5的主题作了概括。因为我们与耶稣一同死在加略山,所以我们在律法上是死的,脱离了律法作为称义或成圣原则对我们的管束。
i.律法不能使我们称义;不能使我们与上帝的关系正常。律法不能使我们成圣;不能带领我们更深地与上帝同行,不能使我们在他面前更加圣洁。
b.叫我们服事主,要按着心灵的新样:我们得了自由,不是叫我们不再服事上帝,而是叫我们更好的服事他,是按着心灵的新样,不按着仪文的旧样。
i.你按着心灵的新样服事得怎么样呢?许多人为罪恶或律法效劳的执着,要超过那些应当按着心灵的新样服事上帝的人,这真是耻辱。当惧怕对我们的推动超过爱心时,是很可惜的。
B.对待上帝的完全律法,我们的问题所在。
1.(7上)保罗问道:律法是(等于)罪吗?
这样,我们可说什么呢?律法是罪吗?
a.律法是罪吗?我们若沿着思维的走向,就明白为何有人竟会得出这样的推论。保罗坚持说,我们若愿意结果子给上帝,在律法上就必须死。有人肯定就会以为:“律法肯定是有什么差错!”
2.(7b)不是,律法是善的,因为它将罪向我们显明出来。
断乎不是!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。非律法说:“不可起贪心”,我就不知何为贪心。
a.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:律法就像X射线机器;它将存在于那里却隐藏起来的东西显明出来。你不可因为X射线曝光的事物而责怪它。
b.非律法说:“不可起贪心”,我就不知何为贪心。律法设定了“时速限制”,叫我们确切知道是否我们跑得太快。假如不是律法叫我们具体看见,我们可能永远都不知道我们在许多方面正在犯罪(例如贪心)。
3.(8)罪败坏了诫命(律法)。
然而罪趁着机会,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,因为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
a.然而罪趁着机会,就藉着诫命:保罗描述了一种动力,“不可这样作”的警戒,有可能会因为我们的罪恶和叛逆之心,而变成行动的号召。这并不是诫命的过错,而是我们的过错。
i.古代教会伟大的神学家奥古斯丁在他的《忏悔录》一书中,描写了他年轻的时候,这种动力是如何在他生命中运行的:“在我家葡萄园的附近有一株梨树,树上结的果实,形色香味并不可人。我们这一批年轻坏蛋习惯在街上游戏,直至深夜;一次深夜,我们把树上的果子都摇下来,带着走了。我们带走了大批赃物,不是为了大嚼,而是拿去喂猪。虽则我们也尝了几只,但我们所以如此做,是因为这勾当是不许可的……的确,果子是美丽的,但我可怜的心灵并不贪那些果子,因为我有更多更好的;我摘这些果子,纯然是为了偷窃,因为我到手后便丢掉,仅仅饱餐我的罪恶,享受犯罪的乐趣……但在这次偷窃中,我究竟爱上什么?是违背律法的乐趣吗?想去偷窃的念头,就是不可偷窃的禁令唤起的。”
ii.在美国历史上,我们晓得禁酒法案并未制止住饮酒。在许多方面,却加大了饮酒对人们的吸引力,就是因为我们想要打破这条诫命所设定的疆界。
iii.上帝一旦为我们划定了疆界,我们马上就受引诱,想要越过那条疆界——这怪不得上帝或他的疆界,而是我们罪恶的心出了差错。
b.罪趁着机会,就藉着诫命:律法的软弱之处并不是在律法身上——乃是在我们身上。我们的心实在是邪恶,从上帝的律法这样善的事物当中,都能找着机会,叫诸般的贪心发动。
i.“机会这个词在原文是一个军事术语,指的是行动基地。禁令提供了一个跳板,罪非常乐意借助它一跃而起。”(哈里逊)
ii.佛罗里达州有一家傍水酒店,因为担心人们可能试着从阳台上钓鱼,所以竖起一个警示牌,上写“禁止从阳台上钓鱼”。结果他们经常遭遇客人从阳台上钓鱼的问题,线与铅锤的重量打碎窗户,干扰下面房间的客人。最后他们索性拆除了警示牌,这才解决了问题——没有人能想到从阳台上钓鱼了。因着我们堕落的本性,律法有可能真的具有邀请人犯罪的功用。
c.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:这就表明,罪的邪恶程度多么大——它能借用像律法这样良善和圣洁之物,加以扭曲,推动罪恶。罪能将爱情扭曲为色欲,供应家庭需用的诚实愿望扭曲为贪心,律法扭曲为犯罪的推动器。
4.(9)保罗在晓得律法以先的无罪状态。
我以前没有律法,是活着的;但是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
a.我以前没有律法,是活着的:孩童在知道或明白律法的要求以前,有可能是无罪的。当保罗说我以前没有律法,是活着的,他所指的就是这种情况。
i.“他是活着的,并不是说他有新约作者经常谈到的那种生命。他是活着的,意思是说他从未因为对抗律法而被治死过。”(莫利斯)
ii.“他在一切的罪恶与罪行中间十分安稳。他活着的意思是说,致命打击尚未治死他。他安稳地坐在无知的房舍,就像一个住在火山上的人,他以为一切皆平安无事。”(兰斯基)
b.但是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:当我们渐渐真正知道了律法,律法就叫我们看见自己的罪行,并惹动我们的叛逆,生出更多的罪与死来。
5.(10-12)罪败坏了律法,使它赐生命的功用衰败;律法一旦遭到罪的败坏,就叫人死。
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,反倒叫我死,因为罪趁着机会,就藉着诫命引诱我,并且杀了我。这样看来,律法是圣洁的,诫命也是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。
a.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,反倒叫我死:罪靠着引诱来做这件事。罪引诱我们:
· 因为罪虚假地许诺可得满足。
· 因为罪虚假地宣称有充足的理由。
· 因为罪虚假地许诺能逃脱惩罚。
b.因为罪……引诱我:引诱我们的并不是律法,而是利用律法作为叛逆藉口的罪。这就是为何耶稣说,你们必晓得真理,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(约翰福音8:32)。真理能使我们得自由,脱离罪的引诱。
c.并且杀了我:随从罪恶,生出来的就是死——而不是生命。撒旦最大的一种迷惑,就是叫我们以为罪原是好的东西,只是阴暗的上帝想从我们身上夺走。当上帝警戒我们远离罪的时候,他是在警戒我们远离一种会杀了我们的东西。
d.这样看来,律法是圣洁的:保罗明白,为何有人可能会觉得他是在反对律法——但他根本不是这样。虽然我们必须在罪上死(罗马书6:2),我们必须在律法上死(罗马书7:4),但不应当据此就认为保罗的意思是,他认为罪与律法是半斤八两。问题出在我们里面,而不是律法。然而,罪却败坏了律法的工作或果效,因此我们向两者都必须是死的。
C.律法的功用和特点
1.(13)律法使罪显露和放大。
既然如此,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?断乎不是!叫我死的乃是罪。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,就显出真是罪,叫罪因着诫命显出是恶极了。
a.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,就显出真是罪了:虽然律法能惹动我们犯罪的本性,但也能对此作正面运用,因为律法更具戏剧性地显露出我们深重的罪恶。毕竟像律法这样良善的东西,罪既然都能利用它为自己服务,推动罪恶,这就显出罪是何等邪恶了。
i.我们需要叫罪显出真是罪,因为罪总是想隐藏在我们里面,把它真实的深度和强度藏匿起来。“这是罪的最可悲后果之一。它使我们受伤,主要是靠夺走我们的判别能力,叫我们不晓得自己受了多大的伤害。它使人元气大伤,却领着他夸口健康长存;它像乞丐般央求他,告诉他说他很富有;它剥去了他的衣服,却叫他炫耀着想象出来的衣袍。”(司布真)
ii.“这样说来,律法是忠心的传道人手中的大器皿,用以警戒和唤醒罪人。”(克拉克)
b.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:罪因着律法“更显出是恶极了”体现在两个方面。首先,罪在律法的反衬之下,更显出是恶极了。第二,罪显出是恶极了,因为律法惹动了它邪恶的本性。
i.“律法不是像炸药那样,带给我们得胜的能力,反倒像磁铁一般,把各种各样的罪和败坏全都从我们身上吸了出来。”(威尔斯贝)
ii.是恶极了:“为何他不说‘黑极了’,或‘可怕极了’,或‘致命极了’?为什么呢?因为世上再没有比罪更坏的东西。当他在所能找到的词里面,想使用最坏的那个词来称呼罪的时候,就以它自身的名字称呼它,并重复着说:‘罪’,‘是恶极了’。”(司布真)
2.(14)属灵的律法约束不了属肉体的人。
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,但我是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
a.但我是属乎肉体的:属乎肉体这个词,简单说就是“属于肉体的”的意思。保罗承认,属乎灵的律法帮不了属乎肉体的人。
i.属乎肉体运用的古希腊语是sarkikos这个词,意思是“以肉体为特征”。从这里的上下文来看,指的是一个人能够也应当做得不一样,但他却没有这样做。保罗在自己里面看到了属乎肉体的性情,他晓得律法尽管属乎灵,却解决不了他属乎肉体的本性。
b.是卖给罪了:保罗在罪的捆绑之下,律法却不能帮他解脱。他就像一个因犯罪而被捕,并投入监牢的人。律法只有在他无罪的情况下才能帮他,但保罗晓得他是有罪的,律法不是为他辩护,乃是对他进行控诉。
c.尽管保罗说他是属乎肉体的,这并不表示他不是基督徒。他对属乎肉体的觉悟,就表明上帝在他里面作了工。
i.路德对但我是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评论说:“这是属灵并有智慧之人的明证。他晓得他是属乎肉体的,并对自己深感不悦;事实上,他恨恶自己,称赞上帝的律法,他有这样的认识,是因为他是属灵的。但愚拙属乎肉体的人,他的明证就是,他看自己是属灵人,而且喜悦自己。”
D.靠着自身的力量而顺服的挣扎。
1.(15-19)保罗描述他的无助感。
因为我所做的,我自己不明白;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做;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做。若我所做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,我就应承律法是良善的。既是这样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。我也知道在我里头,就是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。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故此,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做;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做。
a.因为我所做的,我自己不明白:保罗的问题并不是意愿的缺乏——应当做的,他想去做(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做)。他的问题不在于知识——他知道应当去做什么事。他的问题在于缺乏能力,行出来由不得我。他缺乏能力,是因为律法不给人能力。
i.律法说:“规矩都在这里,你最好遵守它们。”但它并没有赐给我们遵行律法的能力。
b.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:保罗是不是在否定作为罪人的责任呢?不是。他意识到当他犯罪的时候,他的行为违背了在耶稣基督里新人的性情。基督徒必须对自己的罪供认不讳,同时也要意识到,犯罪的冲动不是源自我们在耶稣基督里的真正位分。
i.“一个人要从罪中拯救出来,就必须同时既承担它,又不承担它;这节经文所反映的正是这一实用的反合原理。真正的圣徒可能在激情的瞬间脱口说出这个原理,但罪人最好不要把它当作一个原则。”(沃埃斯特)
2.(20-23)两个自我之间的争战。
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。我觉得有个律,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,便有恶与我同在。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,我是喜欢上帝的律;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一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,把我掳去,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。
a.我觉得有个律……便有恶与我同在:凡是努力行过善的人,都能觉悟到这一挣扎。我们无从知道不再犯罪有何等艰难,除非我们尝试过。“没有人知道自己坏到何种地步,直等到他努力为善的时候。”(C.S.鲁伊士)
b.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,我是喜欢上帝的律:保罗知道自己真正里面的意思,是喜欢上帝的律。他明白,犯罪的冲动是我肢体中另有个律造成的。保罗晓得,这个“真正的自我”就是喜欢上帝的律的那个人。
i.真正的保罗不是旧人;旧人已经死了。真正的保罗不是肉体;肉体注定要死去,并要复活。这新人才是真正的保罗;现在保罗的挑战是要活出上帝新造他的样式。
ii.针对保罗描述的这一经验,在此期间他是否已是基督徒,基督徒中间存在争议。有些人看到他与罪相争,就认为这必定是他重生之前的事。另有些人认为,他只是一名与罪相争的基督徒。从某种意义上说,这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,因为凡是想凭着自己的力量顺服上帝的人都会有这样的挣扎。这种挣扎和落败的经历,是基督徒或许会经验到的事情,但这样的情形对非基督徒来说,只能是唯一的经验。
iii.莫利斯引用格里夫斯·托马斯的话说:“这几段经文有一个要点,它描述了这样一种人,他凭自己的努力想要良善和圣洁,但每一次都因住在里面罪的权势大败而归;因此它所指的是每一个人,无论是重生的,或没有重生的。”
c.和我心中的律交战,把我掳去,叫我附从……犯罪的律:罪能在保罗里面作战,并且得胜,这是因为在他里面,除了自己,再没有能力可以阻止自己犯罪。保罗陷入绝望的无能为力之中,想以自我的能力与罪交战。
E.在耶稣基督里就有得胜。
1.(24)保罗的绝望和看法。
我真是苦啊!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?
a.我真是苦啊!古希腊语苦这个词更具字面意义,“因辛苦劳碌疲惫不堪而来的苦”。保罗完全筋疲力尽,实在是苦,这是因为他在律法的原则之下想要努力讨上帝喜悦,却没有取得成功。
i.“应当记住的是,历代以来伟大的圣徒一般都没有说:‘我是何等良善!’相反,他们往往因自己的罪恶而哀哭。”(莫利斯)
ii.律法主义总是叫人直面自己的苦,他们若仍旧活在律法主义里面,就必产生两种可能的反应。他们要么否定自己的苦,从而变成自以为义的法利赛人,要么就会因自己的苦而绝望,于是放弃追随上帝。
b.我真是苦啊!这句话的整体语调说明,保罗绝望地呼求拯救。他深深感到自己无能为力,罪大恶极。我们必须到一样绝望的地步,才能得胜。
i.你的愿望必须超越能够做得更好的模糊盼望。你必须像保罗那样绝望,大大出声否定自己,向上帝呼求。
c.谁能救我:保罗的视线最终转向在他自身之外的事物(事实上,是位格)。从罗马书7:13开始,保罗已经有40次左右提到他自己。在与罪相争的失利深坑当中,保罗完全聚焦和沉湎于自我。凡是活在律法之下的信徒都是这种境地,都转向自我和个人表现,而不是首先转向耶稣。
i.“谁能救我”这句话说明,保罗已经放弃了自我,所以才会问“谁能救我?”而不是“我当如何救自己?”
ii.“这不是沮丧或疑惑的声音,而是蒙了拯救之后呼吸和喘气的声音。”(普勒)
d.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?当保罗谈到这取死的身体时,有些解经家认为,这里指的是古代国王为了折磨囚犯,将他们和溃烂的尸体拴在一起。保罗渴望着脱离这紧贴着他,取死的身体之苦。
i.“这里指古代暴君的习俗,当他们想以最恐怖的刑罚收拾人的时候,就弄来一具死尸,把两个人背靠背栓在一起;这个活人就有一具死尸紧紧捆在他身上,持续腐烂、朽坏,散发着恶臭,不管他走到哪里,都必须拖着这具死尸。那么,这正是基督徒不得不去做的。在他里面有了新生命;他有了活着的、不死的原则,圣灵已经放在他的里面,但他感觉每天走动的时候都只得拖着这具死尸,就是这取死的身体,对他的新生命而言,它令人厌恶、又恶毒、是可憎之物,正像散发着恶臭的尸体带给活人的感受。”(司布真)
ii.另有些人认为,这里是指普遍意义上的罪,例如穆雷就说:“身体用来以指大批,取死的身体意思就是一整批的罪。所以保罗渴望从其中救出来的,就是罪的各个方面和各种后果。”
iii.“他用取死的身体,是指一整批的罪,或者组成整个人的那些成分。只是在他里面所剩的只有遗物,他以掳掠者的镣铐被捆锁。”(加尔文)
2.(25)保罗终于在自身之外转向耶稣。
感谢上帝!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。这样看来,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,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。
a.感谢上帝!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:保罗终于在自身之外寻求,仰望耶稣。他一转向耶稣,立刻就有了感谢上帝的事——而且他是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感谢上帝。
i.靠着表示保罗看见耶稣站立在他自己和上帝之间,在鸿沟上架设了桥梁,开启了通向上帝的道路。主就表示保罗已将耶稣摆放在应有的位置——是他生命的主和主宰。
b.这样说来,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,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:他承认挣扎的光景,但为着在耶稣里得胜而感谢上帝。保罗并未假装说,转向耶稣就消除了挣扎——在与罪争战的事上,耶稣是藉着我们,而不是替代我们作工。
i.荣耀的真理依然是:在耶稣里真有得胜!耶稣来了,又死了,并不只是为了赐给我们更多或更好的规条,而是藉着那些信的人活出他的得胜。福音的信息就是,当我们将生命降伏于耶稣,叫他藉着我们活出得胜的时候,就必得胜罪恶、仇恨、死亡和一切的邪恶。
c.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:保罗阐明,尽管律法是荣耀和良善的,但它救不了我们——所以我们需要一位救主。保罗从未寻见什么平安和对上帝的颂赞,直到他离开自我,超越律法而转向他的救主,耶稣基督。
i.你以为问题在于你不晓得当做些什么来拯救自己——但律法赐下来作了教师,教导你当做些什么,而你依然做不到。你需要的不是教师,你需要的是一位救主。
ii.你以为问题在于你的动力不够,但律法赐下来,像一位教练那样,需要做些什么,就鼓励你去做,但你依然做不到。你你需要的不是教练或煽情的演说家,你需要的是一位救主。
iii.你以为问题在于你对自己的认识不够深刻。但律法赐下来,像一位医生那样,对你罪的问题作了完美的诊断,但律法却不能医治你。你你需要的不是医生,你需要的是一位救主。
(c) 2019 The Enduring WordBible Commentary by David Guzik – [email protected]